“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你之前有没有收到过?”

“没有!”

“我们多次给你家里和公司打电话,为什么拒不接听法院电话?”

“我从来不接听陌生号码来电!”

……

3月29日一早,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城固法院两名执行干警、两名司法警察出现在西安近郊某旅游度假宾馆的客房内,对失信被执行人李某进行强制传唤。

原来李某是多家企业负责人,在西安、咸阳、汉中多地开办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借贷的30万元到期无法还款,被起诉后,经城固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万元。履行期间届满后,李某从未履行过支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不仅拒不申报财产,还与执行干警玩起了“消失”,执行干警多次前往李某居所地、名下公司办公场所寻找传唤李某,均扑空。

3月29日凌晨时分,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行踪,当晚,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立即出动,驱车几百公里,于早上五点左右成功将被执行人李某堵在宾馆。眼见行踪被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先是四处打电话找熟人、托关系,并以没钱为由敷衍执行,眼见执行干警不为所动,他随即恼羞成怒、情绪激动,声称自己是五家公司的大老板,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法院不能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并语言威胁执行干警:“自己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谁敢拘传我,我就死给你们看,你们今天谁都带不走我!”

面对被执行人的“威胁”,执行干警拿出他本人签收以及其公司职工代为签收的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李某逃避执行行为和威胁执行人员的行为,严重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法院将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面对执行措施的强大威慑力,李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态度也不再像之前那样强硬,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考虑到现场协商依旧无果,加之李某前期逃避执行、躲藏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依法将李某拘传回城固,随后,城固法院对李某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李某主动悔过,联系亲属及公司职工及时到城固法院履行了20万元执行款,剩余部分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期还款并提供了担保。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不配合甚至妨碍执行工作,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于李阳 饶健

编辑:刘一笑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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