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用卡套现出借资金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那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用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2014年,陈某向张某多次借款,借款资金来源于张某的信用卡套现或刷卡。2019年,经双方对账确认,借款金额为16.5万元,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张某多次向陈某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案涉借款资金是张某从信用卡里套现或刷卡所得。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将信用卡里的透支额度出借他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因张某已经举证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至陈某,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陈某因此取得的款项16.5万元应返还张某。而关于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经向张某释明借款合同无效后,张某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信用卡套现或刷卡方式出借资金,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借款人获得的款项应予返还,但出借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有过错,不能获得利息收益。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注意,亲戚朋友之间借款是常见的社会现象,但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使用信用卡,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

本报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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