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制度层面上已经较为完善,但柔性执法的落地仍面临诸多挑战

“自家店铺玻璃上贴一张招工启事,也要被处罚?”3月15日,湖南长沙县一家图文广告店的遭遇引发热议。当事店主戴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于3月6日上午实施了未经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片等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50元。(3月15日红星新闻)

招工启事此前张贴位置

据戴先生称,他在3月8日突然收到“长沙城管”的短信,要求他到执法部门接受询问调查。而在此之前,他没有收到过任何责令其改正的通知。罚款金额虽不大,但换作是谁都会“心里不痛快”。

其一,自家店铺玻璃上张贴招工启事,这种现象很常见,一般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而当地城管却认为,戴先生的招工广告是宣传品,贴在店门外是违规;此类信息只能贴在公示栏中,或指定的“广告位”上。之所以没有将处罚提前告知,是因为“此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没有‘责令改正’的提前告知事项。”

其二,戴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当天就撤下了招工启事,却也未能免罚。城管回复称,第三方巡查拍照上传系统之后,就必须处罚。言外之意是,城管人员不能决定是否处罚,只能跟着系统走,此说法实在有些牵强。“戴先生如果不服处罚,在缴纳罚款后仍可以行政复议。”

戴先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地城管这整套操作下来,看似都理直气壮、有法可依,可事实果真如此吗?首先,戴先生贴的招工信息,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广告,仍有待商榷。2021年,广东省高法公开了一则类似案例,明确了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并且提到,对于街头小店利用自家店门张贴的招聘广告是否影响市容环境,城市管理部门不应“一禁了之”简单执法。

其次,戴先生的情况完全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免罚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此次事件中,涉事城管只考虑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忽视了作为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处罚结果难以服众可想而知。

就在前不久,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除此之外,3月1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柔性执法”还登上当地媒体报道,其中提到,编制首违免罚清单,落实“行政执法三部曲”工作要求,履行行政执法事先告知提示、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等。然而,在此次事件中,说好的“柔性执法”去哪了?

可见,尽管制度层面上已经较为完善,但“柔性执法”的落地仍面临诸多挑战。机械执法和惰性执法的顽疾时常显现,将严格执法等同于“一禁了之”的思想根深蒂固,重处罚轻服务和教育的做法屡见不鲜。

此事受到广泛关注后,3月15日上午,涉事执法队工作人员回应“会给群众一个满意的回复”。希望相关部门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彻底告别执法顽疾。(正观评论员 周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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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陈若松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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