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是一把双刃剑,舞的美不美不重要,重要的是别伤着自己!

河南漯河优秀的法官王佳佳,死得太冤了,本来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事,她偏偏做了件对于原告来说不讨好的事。惨遭杀害。留下了悲痛欲绝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实在是可惜。

总的来说,王法官这次报案并无大错,合乎法规,如果硬要说有哪些不足、不合理,那就是她做事太死板,没有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本来这个案件可以处理得更好。

如果她能灵活运用好这个酌情判决权,那么也许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王佳佳无疑是认真负责的法官,就是有些死板,如果她灵活一些,在判决之前与当事人及当事人律师沟通一下就好了,了解一下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不会发生如此惨事。

不过我估计王法官没有时间去沟通了解,按照她那个频率,平均一天两个案子,能够把卷宗看完就不错了。就连判决书都是书记员和助手帮忙。

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引发的血案:

50岁的党某(凶手)被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全责,党某无责,双方和解不成,党某向法院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结果只获赔一半9000多块钱,医生开具的住院天数是29天,负责此案的法官王佳佳表示党某有14天没有住院,所以只赔一半。

事件的争议点是:这14天的赔偿被砍掉到底合不合理?到底是医生说了算还是法官说了算?

王法官表示这14天党某并没有住院,没有证据,只是开了一些药拿回家,不算住院,不产生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没有证据支持,理应不赔偿,这么说貌似也对,但是她没有问党某为何不住院。

党某,是一个50岁的老光棍,因为家贫,所以没讨到老婆,当时被车撞伤后,肇事车主没有送他去医院,没有给他钱,是他自己垫付的医药费,本该住院29天,但是住了15天就没钱住院了,只好开些药膏拿回家休养一下。

对于很多贫穷老百姓来说,为了省钱,有了病痛都是能扛就扛,对于党某来说:如果29天的赔偿到位了,自己就能留着这些钱,这是自己忍着伤痛不住院换来的钱,就应该得。

党某某挂床未住,我认为应当秉承“节约归己”的原则处理,这也是从人性角度来说,这14天的赔偿不应该扣减。

而王法官却表示:你花了多少就赔多少,没花就不赔,这样是不合理的,假如党某某身无分文,一天医院都住不起,药膏也买不起,一分钱没花,那保险公司和车主岂不是一分钱不用赔了?显然是不行的。

其实骨伤这种病在后期不住院也可以,在家静养休息即可,但绝不等于康复可以上班了,这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保险公司都应该给的,医院也会开具证明。

也许有人会说,轻微伤不就是擦破点儿皮吗,用得着住院吗?要知道:法律上认定的轻微伤与普通人认为的完全不一样,法律上认定的轻微伤在实际中已经是很严重了,举个例,骨折了在法律上可能也只是轻微伤。

首先(非常关键)交通事故所认定的人身损害为两种,一为死亡二为轻微伤,没有第三种情况,这是交警部门所给予的答复,大家可以去查证。若认为自身伤残就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交警部门是不管这些事情的。

车祸理赔款应包含:住院治疗费用+出院继续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精神补偿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不限于住院,出院并不意味着伤好,具体一要看医嘱,二要看伤情签定,签定多少天算多少天,法官不能自由裁量,本案中法官既不看医嘱也不管签定,这不合理。

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然载明了住院29天,不管是对方律师还是法官,都无法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除非被告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来否定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据。也就是说,这14天并非王法官所说的没有证据支持,不应该被扣掉。

王法官死得冤,其实这是保险公司的事,医院开的是一个月,王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扣掉了14天。一个交强险就能解决的事,何不你好我好大家好,就好比打篮球,只要在规则之内,你裁判的哨子怎么吹都可以。

在这一起案件,法官可以偏向任一方,不管偏向原告还是被告,都能找到相关证据,且都合法,如偏向党某,是因为医院出具了29天住院证据,若保险公司不服,可以起诉医院,可以另案处理。

如偏向保险公司,党某因有14未实际住院,不予赔偿,这也说得通,也就是说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她可以自由随意发挥,不管是偏保险公司,还是偏党某,都是合法的,既然如此,那么按照实际情况,她应该酌情考虑一下贫穷弱势的党某,法官具有酌情判决权,如果她能运用好这个自由裁量权,那么自己也不会丧命了。

反正这钱又不是她出,判保险公司全出,又没多大问题。可是王法官非要按照具体天数来,替保险公司省钱,这下好了,自己把命都搭上了。

当然,王佳佳这次办理案件并无大错,是合法的,不应该被众人批判,就是不够灵活,没有运用好自由裁量权。判决虽然没有太大问题,但应该适当偏向弱势群体。

其实也不是说谁弱谁有理,只要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都是公正的。这个自由裁量权就像橡皮筋是有弹性的,向左偏一点,或者向右偏一点,都是可以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尽量让双方都满意,完美地解决问题。

法官成功的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原告和审理者之间的矛盾,这是悲剧之所在,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持中公允,并在双方意愿的范围内兼顾弱势的一方,这才是体现了法的精神,才是真正的公平。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9000块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党某这种贫困户来说,这9000块可是要命的,以至于他不惜拼个你死我活,哪怕同归于尽。

当然,最该谴责的是党某,不管什么原因,都不是杀人的理由,这种行为是残忍的、恶劣的,这种性格是很极端的,人格也是扭曲的。

执法者要考虑合法、合理,还要考虑合情,大案讲政治,小案讲关系,特别是这种小额赔偿案件,尽量不要走法律程序,最好协商解决比较好,实在解决不了,再上法院。

法律是意识形态的!应该兼顾情与理,尤其是是这类交通民事诉讼,适当地照顾弱者也是法优民情的社会责任,法,情,理如综合考量就会是一个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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