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中证协拟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于近期向保荐机构征求意见。7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证协拟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调整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在原名单中增加保荐代表人撤否项目信息,并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等。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对撤否次数较多的保荐人影响较大,也意味着中证协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强调申报即担责。对于保荐代表人而言,未来专业性、合规性要求更高,资本市场违规成本也更高。

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

7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了解到,中证协近期向保荐机构就修订《业务规则》征求意见,要求机构于7月29日前反馈。

具体来看,中证协拟对《业务规则》第五十四条内容进行修订,其中提及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调整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在原名单中增加保荐代表人撤否项目信息;新增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公布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回顾此前,《业务规则》相关条例仅提及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公示其专业能力水平情况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和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等。

中证协表示,上述修订举措是为落实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

事实上,《业务规则》早在2020年已首次发布,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机制。2022年9月,中证协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如今,中证协再次修订《业务规则》。

在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杨海平看来,中证协在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原名单中增加保荐代表人撤否项目信息的考虑,主要是对保荐代表人形成约束机制,若相关信息公布,对于未来客户选择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都可能有很大的影响,监管拟通过这种方式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职尽责。

超600位保代IPO项目“折戟”

事实上,年内IPO项目被终止或撤回的情况不在少数,且涉及众多保荐代表人。

Wind数据显示,截至7月17日,年内IPO项目撤否率在50%及以上的券商有30家。其中,金元证券、西南证券、太平洋证券等13券商撤否率达100%,具体来看,多数券商在年内仅有一单保荐项目。值得一提的是,中原证券在年内保荐5家机构,却悉数“折戟”。此外,IPO项目撤否率在50%以上的还有券商“一哥”中信证券,该券商年内合计保荐86家,撤否率为52.33%。

按最新公告日看,截至7月17日,年初以来323家机构IPO项目被终止或撤回,共涉及超600位保荐代表人。其中,多位保代被终止或撤回的保荐项目达到2单甚至3单。

另外,据中证协披露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显示,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多达283人。

在财经评论员郭施亮看来,新修订的《业务规则》对撤否次数较多的保荐人影响较大。这也意味着中证协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强调申报即担责,对于保荐代表人而言,未来专业性、合规性要求更高,资本市场违规成本也更高,中证协此举可能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行。

“展望后续,新修订的《业务规则》若落地实施,可以预计的是保荐代表人出于对职业生涯负责任的态度,在对个人后续发展、公司后续展业的考量之下,在履职时可能会更加尽职尽责,注重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减少撤否情况。”杨海平展望称。

北京商报记者 郝彦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