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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刷到了一个几年前的视频,看到评论区里,直到今天,留言的网友还有不少。

事情不算大,可是带给人们的思考却并不小!

一老人自制虾笼网在湘江里捕捞到一点螃蟹、几个螺蛳,共0.8公斤,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捕捞0.8公斤的水产品,被判了2个月拘役,赔上8000块钱,这事听起来,就让人“不吐不快”。

到底是是执法人员太过于苛责,还是79岁老汉咎由自取呢?

视频中,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非法捕捞的,都已经是基本禁绝了。”

而且,不仅仅是这位79岁大爷获刑,类似案件也有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0.8公斤的野杂鱼确实不多,然而,法律有时候并不是以数量多少来确定罪责。
涉事老人罗某是因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湖南开福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见,罗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地笼”渔具来进行水产品捕捞,肯定是不对的。

但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必须要负刑责的程度,网友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有网友觉得,对这种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少量的罚款也就行了,判刑就过分了。

也有支持法院一方的网友认为,犯错就该担责,不能因为年纪大、数量少就例外。

如果对此轻拿轻放,就没有人再把法律的规定当回事,你捉一点,他也捉一点,那么对鱼类资源生态的破坏,将会是致命的。

实际上,因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见。

前两年,湖南邵阳两名村民就因为使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对重点水域设置禁渔期,是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是为了我们子孙后代造福,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

主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违法捕捞的案件,法院是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就打击一起。

这种态度当然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是为了大家好可,为什么还有网友反对呢。

或许是这个0.8公斤的数量,触动了很多人敏感的神经。

这两年,由于捉了几只鸟,采了几朵野草野花被判刑的案例发生了不少。

有网友觉得,这点小事判的这么重,而那些拐卖儿童、贪污受贿反倒判的轻,这是不是对老百姓太双标了。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太好去随意下结论,毕竟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东西,情理和法理有时候也很难达成一致。

至于是不是如大家所想,那就只能交给时间去验证。

79岁大爷捕捞0.8公斤水产品被判刑,大家是怎么看待的,来评论区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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