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被杀学生遗体发现现场 视频截图
河北邯郸肥乡区13岁初一学生遭杀害埋尸一案连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媒体报道称,被害人遗体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嫌疑人是他的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周岁的少年。
据央视报道,警方称,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经技术部门勘验,埋尸的坑深56厘米。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该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他们是否能受到刑事处罚,一直备受关注。据警方通报,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总则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条文中增加了一款,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律师认为,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或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在2021年第8期的《人民检察》上刊文,就案件范围、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核准程序等方面,谈上述新增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案件范围,孙谦指出,主要涉及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如何理解和把握,是指罪名还是行为。从立法本意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看,此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这两种行为,而不能理解为只包括这两个罪名。比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被害人的,实施绑架“撕票”的,虽然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被评价在抢劫罪、绑架罪中,但依据《修正案》仍可能负刑事责任。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孙谦在文章中指出,行为人除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外,还需要有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发生,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不满足法定危害后果,如致人重伤但没有造成严重残疾的,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除符合以上罪名和危害后果条件外,还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对于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则不能以犯罪追诉。
关于核准程序,孙谦在文章中介绍,对符合适用案件范围、危害结果、犯罪情节三个实体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满足法定的程序要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此类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而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务必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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