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十周年。国家安全部今天公布几起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典型案件。
男子向境外提供稀土机密被判刑
日前,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非法搜集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成某原是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成某结识了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在某次我国稀土收储招标会议结束后,叶某某试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标会中标情况,没有遭到成某拒绝。
在所供职境外公司外籍员工的指挥下,叶某某以提供金钱报酬为诱饵,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我国稀土收储明细、指令性计划等信息。
通过向叶某某提供涉密信息,成某多次收取对方给予的巨额报酬。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境外“黑手”窃取我国杂交水稻亲本种子
亲本种子,一般是第一代用于杂交实验的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重要的种质资源。
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
在利益的驱使下,朱某某明知故犯,选择铤而走险。他多次对关系人提及“向境外出售种子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判刑,此事要保密”。为了逃避监管,朱某某还对稻种进行了精心的伪装。
此后,他还创办了一家新的农业科技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的优质亲本稻种。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细查。
哪些人群容易被策反利用?
女子黄某是一个潜藏长达17年的间谍,被抓获前,她是云南省某省直机关的工程师。2002年,黄某赴境外某国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其间,和某男子有了不正当关系。在该男子拉拢下,黄某利用回国探亲的机会收集了一些国内涉密文件并提供给对方。
该男子获悉黄某的丈夫当时在云南某县挂职副县长后,又向黄某提出请她的丈夫也帮忙搜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李某某当时有所警觉,但并没有劝妻子悬崖勒马,反而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文件、内部讲话等资料复印后交由黄某携带出境。
17年间,黄某、李某某按照境外上线的要求,分别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私自带回家中。李某某负责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而黄某则负责将照片拷入U盘,伺机出境,与境外间谍人员进行秘密交接。
2020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从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党政机关、军队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境外间谍机关拉拢策反的主要目标,也就是可以接触到我国核心机密情报的人群。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手段层出不穷,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甚至控制胁迫都是常用手法,而性格软弱、追求奢靡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的人群,往往会经不住诱惑,沦为被控制利用的对象。
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怎么办?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一定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洁身自好,坚守底线。
- 凡对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场地情景不清楚时,不随便应邀;
- 对于露骨的策反“不理睬、不答复、不上当”;
- 如遇栽赃陷害不紧张、不害怕,弄清底细,妥善应对,并如实向我国驻外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 如被要求参加其间谍组织时,要以适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遇有疑似间谍拉拢策反等情况,要在脱身后第一时间向我国驻外机构等报告,切不可隐瞒不报。
如果被迫加入了间谍组织,应当如何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也可以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或者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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