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兴仁法庭联合多方力量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撤销案件,让后续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得到“一揽子”化解。

女子谢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两女。2021年谢某被确诊为直肠癌,生病期间,她主要住在父亲谢某军和弟弟家,并由他们照料,弟弟还为她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谢某在患病期间曾手写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所有金钱财产均由父亲继承,丈夫张某和两个女儿均不享有继承权。

图为手写遗嘱资料图,谢某在遗嘱里明确将遗产全部留给父亲

2023年4月,谢某在去世前一个月,与父亲签订房屋转让契约,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套拆迁房屋和车库转让给父亲。不久后,该房产登记至谢某父亲名下。

谢某去世后,其丈夫和女儿告到法院,认为谢某生前的房屋转让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他们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但当时拆迁份额中有小女儿的份额,补缴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不合理,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该案表面看只是一起房屋买卖撤销案件,但是在撤销之后还会涉及房屋的继承、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谢某弟弟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用等诸多衍生纠纷。为彻底化解矛盾,通州法院兴仁法庭深入调查分析,准确掌握了谢某名下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情况,为计算可继承遗产数额并进行分割打下基础。

同时,法庭邀请村委会、妇联参与调解。妇联对谢某的两个女儿进行心理疏导,村委会对谢某军父子进行家庭和道德观念的感化,法庭则就撤销权、继承权以及共有财产份额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释明,让各方明白自身的权益以及界限。兴仁法庭庭长洪峰和承办法官赵永刚还前往谢某家,聆听各家庭成员的想法、需求和期望,寻找解决问题和平衡各方的可行性方案。

多方努力下,谢、张两家的关系得到缓和,并达成调解,案涉房产过户给谢某的小女儿,张某家给付15万元差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潇湘晨报综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打算二婚,但是先夫留下遗嘱说假如再婚就不能继承房子,想问下这样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我一旦二婚真的会拿不到房子吗?”杭州的张阿姨最近给快报房产发来了私信,称在房子的继承权上遇到点问题。

附条件的遗嘱真的会对继承权产生影响吗?影响的范围有多大?如何避免?对此,快报房产咨询了行业内的相关律师,东鹰律所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斯淑芳律师给我们提供了解答。

斯律师说,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重点就在于“以‘妻子不得再嫁’为条件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下面这个案例看完,大家就能明白了——

图为在建的商品房小区(图片来自网络)

卢阿姨自从丈夫老王因癌症去世后,就一直一个人生活了,今年遇到了老张,起了再婚的念头。

儿子小王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外地大学,今年刚大学毕业,正是忙着找工作的时候,没想到听到了妈妈要再婚的消息。对于卢女士再婚这件事,小王表现出极大的抗拒。

按照卢女士的说法,老王走的时候儿子已经大了,而且按照现在人的理解,再婚其实是一个非常平常的事,想不到儿子对她再婚这件事反应这么大。

卢女士的再婚对象是同小区的老张,他跟卢女士的情况一样,早几年丧偶,儿子女儿在外地工作,但是父子女关系很好,一双儿女对老张再婚也表示支持。本以为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没想到卡在了小王这儿。

“这婚我非结不可了!”

人到中年要再婚,身边人都认为卢女士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几个平时玩得好的姐妹们纷纷劝卢女士不要冲动:“为了这事儿跟儿子闹僵,以后谁给你养老送终”;“两个人看对眼,都是一把年纪了,搭伙过日子就行了,不是非要一个名分的”;“这个老张虽然跟你一个小区,但我们谁也不知道他什么算盘,万一他贪图你名下的财产呢?”……

没想到卢女士这次意外地坚定,自己人到中年,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并没有错。“还是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的。”

对此,老张的回应是,卢女士开心就好,一切都依着卢女士的意思来。

再婚的事情僵持了小半个月,小王最终还是退了一步,但提出了新的要求。

结婚可以,房子留下

图为卢女士现在住的小区

卢女士现在住的小区是父母给她留下的,嫁给老王后就搬到了老王的四层小楼里。儿子小王上了大学后住到了外地学校,卢女士嫌四层的房子住着太冷清,就搬回了自己父母的房子里。

这幺蛾子,就出在这栋四层房子的分配上。按照老王生前立的遗嘱:其名下一幢房子共四层,由儿子小王和妻子卢女士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条件是卢女士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即表示放弃继承,该财产由小王继承;同样小王将来要赡养卢女士,如不赡养,则不得继承属于他的那两层房子。

老王走后,小王去了外地上大学,卢女士也搬了出去,是以并没有想到这栋房子该如何处置。如今卢女士要再婚,小王直接拿出了遗嘱把卢阿姨告上了法院,要求卢阿姨放弃房屋继承权。

没想到自己亲手养大的儿子这么狠心!面对小王的“咄咄逼人”,卢女士也觉得很无奈。

协议无效,再婚与继承房产并不冲突

法院审理后,对老王生前遗嘱内容中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没有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也就是说,卢女士哪怕再婚,也能继承前夫老王留下来的四层小楼中两层。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斯淑芳表示:

现实中,像老王这种以卢阿姨不得再婚或小王不赡养卢阿姨为附加条件的遗嘱,其原因是担心儿子的未成年,担心老婆再婚后忽视对小王的抚养,影响他今后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担心小王不孝顺妈妈,把是否赡养作为享受继承权的条件,希望通过附加条件保障两个亲人的生活,达到利益的平衡,体现其对亲人的关爱与不舍之情。

但是,我们在坚持“遗嘱内容中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不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老王不能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约束卢阿姨婚姻自由。应该以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尊重被继承人遗产处理的决定。

当然鉴于个案的多样性和具体事实情形的复杂性,法院在审查被继承人遗嘱中设定继承人无效条件时,还应进行将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继承人再婚情况、其他继承人有无特殊需要被救济情况等,以判断法院作出附条件无效认定之后,是否存在造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此外,所附条件无效,并不意味着遗嘱整体内容均无效,其他有效部分,法院仍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通常我们签署的婚前协议、遗嘱中附属的关于财产继承的附加条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避免这方面的纠纷?

斯律师建议,如果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限制配偶再婚本身是无效的,所以如果不想将财产给到配偶,就在遗嘱中将遗产给到其他人。从配偶的角度来看,如果知道所立遗嘱内容的,那就在生前与死者商量建议删除这一附加条件,或者以减少继承份额为条件删除这一附加条件。最好的办法就是生前学习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律师,懂得哪些遗嘱是无效,然后让立遗嘱人自己遵从自己的内心,安排身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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