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开国之初,诸王贝勒拥有旗主之权、议政之权和用兵之权,因此宗室王公的地位很高、权势很大,甚至可以说个别的王公几乎无限接近于皇帝。自康熙皇帝即位后,出台诸多措施压制王公,但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是在雍正皇帝执政期间。

了解八旗制度的读者应该知道,清初八旗下五旗由分封的宗室统辖,下五旗都统、参领、佐领管辖本旗兵丁须听命于王公,连旗内兵丁也需要为王公服役。

比如顺治十七年时朝廷就有定制:“该部于各王贝勒下,取应补之人具题。倘系皇上所知之人,即行补用;不则仍由该王贝勒,询其可否”。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时下五旗选官之权皇帝并不直接干预,人事权基本掌握在诸王贝勒手中。显然,这不符合皇权至上的基本原则,这种局面势必要扭转。

按照清初时的定制,下五旗各有旗主王爷,在本旗之内他们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康熙中期以后,将年长皇子分封到下五旗,并领有一部分佐领,称为“领主”,如此就稀释了原旗主王爷的佐领数量。

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诸王贝勒的牛录和佐领仍占很大的比例,且对旗下兵丁也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雍正即位不久,便意识到宗室王公与皇权的冲突的严重性,于是决定改变这一局面,在他的铁腕统治下,开始收回了王公的各项政治权力,具体有以下三个措施:

其一、限制宗室王公的人事权

诸王贝勒选官任官已有定制,雍正对此成见很大,雍正初年恒郡王永皓绕过吏部让命笔帖式维宬告退,让他充当王府库丁。

此举引起了雍正的极大不满,认为维宬只是永皓属下,并非王府包衣,如今已经入仕就是朝廷的人,怎么能私自改任,如此岂不是王府与朝廷争用人之权,实属胆大妄为。

借着这一事由,雍正颁布谕旨大量减杀王府护卫和人员编制。此前下五旗的每个佐领中编了王府护军17人守卫王府府门,雍正将这些护卫收归国家并入营伍,王府只剩下满洲、蒙古佐领下两名亲军。

此外,雍正又将下五旗官员兵丁,拨回旗下行走,且贝勒、贝子、公等之包衣佐领,也都归入各旗公中佐领。因此导致王公的属下人员减少,对大部分旗下佐领也失去了人事控制权。

其二、将诸王所属的旗分佐领改为公中佐领

旗分佐领可以理解为诸王的隶属佐领,诸王可以随意差役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籍没家产,任意责罚,具有鲜明的主奴色彩。

对于皇帝来说,旗分佐领隶属于诸王,皇权也很难干涉,这自然让雍正如鲠在喉。雍正认为,太祖太宗皇帝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不假,但他们毕竟不是包衣佐领,说到底还是朝廷的人。

不久,雍正颁布谕旨,将下五旗诸王贝勒以及宗室属下满洲、蒙古、汉军佐领内,移出一部分作为公中佐领。所谓的公中佐领意思是指“公有”,即这些佐领虽然还在本旗,但已经不受诸王贝勒的统辖,直接划归朝廷。

这一举措使得诸王的利益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本旗内的话语权也大大下降了,更多的旗分佐领改为公中佐领后,直接受朝廷和该旗都统的统辖。

其三、裁撤诸王的私人佐领

关外时期,太祖努尔哈赤就制定了王公统辖八旗的基本国策,即“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宗室王公可以分得战争中获取的俘虏,编为王府所属包衣牛录。

每位王公所拥有的包衣牛录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功绩之多寡。包衣牛录分为满洲和汉人,汉人包衣通常也被称为“旗鼓牛录”,这些包衣牛录向来都是王公的私人财产。

由于具有私属性,包衣牛录下人对诸王具有完全的依附性,在他们眼中旗主王爷比皇帝更具权威,即“不知有君主,只知有主人”

雍正三年,胤禩被革爵并撤去王府所属佐领时,都统武格在雍正面前仍称胤禩为“主人”。雍正随即向大臣说:“古人谓天无二日,民无二主。臣子之于君上,即天经地义之所在,安更有所谓主人?”

可见八旗子弟成为诸王心腹,不听从皇帝命令,所以雍正决心要大力禁抑诸王,必须裁撤包衣佐领,将其改为公中佐领。

雍正七年诸王大臣议定,将各旗所有之包衣佐领各按甲喇分派,减少下五旗王公所属包衣佐领的数目,并平均每旗设五个参领、七个佐领管辖包衣兵丁。雍正此举是有意让都统、参领、佐领统辖王公的包衣人丁,降低王公对包衣人丁的控制权。

这些包衣佐领归属朝廷后,其俸禄也改由国家支给,尽管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但总归是利大于弊,避免了王公拥有私人武装。

自雍正出台了以上三个措施之后,诸王的政治权力受到了大清开国以来最大的打击,再也没有力量与朝廷对抗。乾隆即位后,鉴于康熙晚年诸子夺嫡之教训,谕令宗室王公不得参政,直到咸丰年间,宗室王公才重新进入权力核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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