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寒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鲁银罚决字〔2024〕1号。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被罚50万元。在同时公布的鲁银罚决字〔2024〕2号中,时任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树斌因对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5000元。此外,同日公布的鲁银罚决字〔2024〕3号显示,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427元,罚款16万元。

早在一年前,202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就曾对金运通及王树斌进行过处罚。当时,因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12万元,罚款208.48万元。共计罚没327.61万元。同时对王树斌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再此前,金运通支付曾连续4年遭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分别为2019年12月、2018年12月、2017年11月及2016年6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等原因,被罚款133万元、91万元、20万元和3万元。

据了解,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注册于山东省临沂市,是一家建立在实体批发市场基础上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4年7月10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牌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目前有上海、成都等分公司。其大股东为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占股71.70%),其余股东为三位自然人,各占股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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