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男权社会,不仅是古代中国如此,就连古代的世界也是如此。所以在如此的男权社会下,女性的生存是较为困难的。 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生存方式就是婚姻,由于男权主义的盛行,导致女性的婚姻在实际的实施上并不是很自由,在中国最典型的表现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包括在一些寡妇的,再嫁中也是极为困难的。那么对于这些女性结婚的自由权利以及寡妇再嫁的权利,中国古代究竟是怎样体现的? 一、在宋代前期,寡妇的再嫁权利是得到一定保证的 1、在先秦时期,由于母系氏族的残留,当时对于女子的束缚并不是很严重 如果古代自古以来就是男权社会,女子在男权社会中的生存是处于一定劣势状态的。不仅在普通的生存如此,就连在基本的婚姻生活也是如此。但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办法得到一定的改变,因为社会上的发展主要还是由生产力去推动,改变这样的固定化的。
社会秩序需要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尤其是以女性为代表的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在先秦时期,由于母系氏族意识到残留,当时女子的地位还是较高的,并没有向后是元明清时期女子地位的如此卑劣低下。 在先秦时期,人们对于女子的生育功能并没有附着过多的政治和文化意义,最多也就是经济上和军事上的一些意义。所以这些客观的意义,给当时女子带来的主要的影响就是女子的地位并没有下降得很快,而是还是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地位。 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刚刚步入父权社会,故此在此时期,对于原来的母系氏族的意识是有一定残留的。 所以在此时期女子的结婚是比较自由的,一个是因为在这个时期,避免形成家长制的管理模式,第二就是女子在此时期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因为在夏商周时期,西周最新产出的礼教,其中就有严重束缚女子的内容,只不过当时这样的思想,由于上下级的一个断层隔阂,使得这样的思想也仅仅停留在礼教之中,没有广泛地传开来,民间广泛的还是女子有着较高地位的思想。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当时的思想发生了剧烈的变动,但是这样的思想也并没有广泛地传开来,主要是因为当时女性的生育功能成为当时整个国家的一个最为急迫的状态。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战争的频发导致各个诸侯国的人口骤降,那么这个时候女子的生育功能就尤为重要,并且在古代冷兵器时代,人口的军事实力,是决定当时战争胜利的一个最重要的一个标准。 所以当时的国君对于女子的生育功能是十分在意的故事,在急迫的国家需求下,女子的地位因为女子本身的生育功能而得到了较高的保持。在春秋战国时期,女子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包括一些国军队。
女子也是拥有广泛的宽容态度,其中最重要的宽容态度就是表现在一些女子在失去丈夫之后,仍然可以再嫁,并且再嫁也获得了平等的权利。 当时的不少国以及不少世人都纷纷地迎娶再嫁的女子,并且在嫁的女子并没有因为后世一些贞操观而受到任何的影响,包括国君也并没有以娶这样的女子为耻,反而以娶这样的女子为荣。 并且当时一些国家制定了法律,都是有利于此方面的法律,比如秦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若丈夫出轨,那么妻子可以获得杀丈夫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如果丈夫家暴妻子,那么妻子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家暴丈夫,这些行为在当时都是一个合法的行为。 2.秦汉至隋唐时期,女子的地位也是处于一个较高的状态,寡妇再嫁是常事 秦汉时期,在此时期,女子的一些母系氏族的意识并没有完全消除,最典型的是在汉朝的政治上,一些女性的统治者持续地对于当时的政局进行一个统治。故此可以看出在汉初的一些政治格局受到母系氏族的意识的影响。
尽管在约束女性方面,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一定的学术,但这样的学说在当时并没有占据一个主流的状态,尤其是在上下层,社会都没有占据这样的一个主流状态。 在汉初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儒家思想中,儒家思想是明确的,表明女子应该附属于男子。并且在一定的社会地位上是要低于男子的,有提出这样明确的内容。 但是由于这样的内容,再次受到上下层社会的一个交流隔阂的障碍,使得这样的东西并没有办法在民间的广泛深入推行下去。并不是因为儒家思想提出了女性婚姻权利等方面的内容,而没有办法实行下去,是因为当时儒家思想。 对于女性婚姻权利并没有很有系统性的体系以及完善,故此这样残缺的内容是不足以推行到下层的。所以这些对于当时的寡妇在家,并没有造成很强大的社会阻碍影响。最典型的例子是卓文君在17岁时成为了寡妇,但是依旧可以再婚嫁给司马相如。
包括在东汉也是如此,东汉儒家思想进行了更广泛的传播,但是由于这样的思想,并不符合民间下层的一些群众的利益。故此,这样的思想遭到了民众选择性地去除。 当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汉光武帝刘秀的姐姐依旧可以再嫁,并且再嫁居然是汉光武帝刘秀亲自推进的。这在后世宋元明清的朝代,几乎没有办法想象。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同样陷入了一个类似春秋战国时期的乱世,这个时候女子的生育功能同样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并且女子在此因为这样的生育功能而受到了社会的重视,由此拥有着较高的地位。 所以当时一些女子再嫁是不成问题的,甚至有些女子的再嫁,在社会上是有一些广泛的影响的。 并且由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的一些文化受到了北方游牧民族的文化冲击。北方游牧民族的文化,对于女子的再嫁是并没有中原民族看得如此之重的,所以在此等文化的冲击下,女子的再嫁在社会上是根本没有任何阻碍力的。
在隋唐时期也是如此,因为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较为鼎盛的时期,那么在如此鼎盛的时期之中,其王朝的包容性以及整个社会的开放度是极其难以想象的。 故此,在如此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对于女子的在下以及女子的一些婚姻权利,都是给予了较大的宽容状态。所以在当时,即使有一些思想的影响,但是这样的思想相比其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来说是并不算什么的。 二、在宋元明清时期,寡妇的再嫁却受到了社会严重的诟病 1.宋朝时期是对于女子贞操观念形成最为重要的时期 在宋朝时期,由于程朱理学的加强,对于女子的束缚,越加严重,其实这样的社会现象的造成,是由于在宋朝时期,我国的国力处于一个较弱的状态,所以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朝的权威。而不得不从女性的手中去赚取这样的权利,以保持王朝的威严。 所以在宋代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宋代的一些再嫁情况,是处于一个减少的状态,并且通过宋代皇室婚姻的观察,除了宋代的开国公主有一位进行了再嫁。
那么宋代之后的八十多位公主,即使最后失去了丈夫,处于一个丧偶状态,但是依旧没有再嫁。并且随着传朱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成朱理学对于人性的一些严苛要求,甚至达到了。 即为巅峰的状态,而这样的要求是当时的社会难以达到的。侧面说明当时的封建制度已经进入了衰落时期。 宋代一些贞操观念最为表现的就是广泛的书籍,以及当时的一些所谓的贞洁烈妇的一个宣传,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大的一个影响作用。并且宋代还将以往朝代的一些贞洁烈妇拿来进行大规模的宣传。 2.在元明清时期,寡妇的再嫁完全不行 在明清时期,这样的现象并没有得到一定的改善,反而是愈加的强烈。在元明清时期,对于寡妇的再嫁,不仅仅是受到社会的谴责以及社会的诟病,更为严重的是已经上升到一些社会性原则,社会性准则的一些方面,甚至出了一定性的惩罚。
当时有不少的贞操观念是认为寡妇丧失自己配偶的同时,应该以死明志或者用终身不嫁的手段来保持自己对于丈夫的忠诚。并且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寡妇可能会受到某些惩罚。并且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这样的观念,甚至在各个地方先建起了贞洁牌坊等一些建筑。
甚至要求女子如果在家,那么女子的一些嫁妆是拿不到手的。所以在如此严苛的社会条件下,寡妇的再嫁是几乎不可能的。
三、总结
女子婚姻自由权利自古以来都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上,本来就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束缚。更何况是寡妇的再嫁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而对于这样的一种特殊现象或者说不公平的待遇,也只能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去改变。
参考文献:
1、《社会经济史》
2、《宋史》
3、《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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