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获利180元被罚10万,卖羊肉老太发声:罚这么重

九派新闻消息,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却因所卖羊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开出10万元罚单,引发媒体关注。

12月26日中午,被罚老太太陈某某告诉九派新闻,当时顾某托人找到她帮忙处理6只羊,“他一个光棍,60多岁了,买羊的时候我也犹豫了,看他很穷,我才去帮的,我本来是不宰羊的。”

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

2023年11月21日,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

检查过程中,陈某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大丰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陈某某于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村民处购进未经检疫6只活羊,共计重量270公斤,收购价格为30元/公斤,并在自行屠宰后对外销售。

后以6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羊肉45公斤,总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获利180元。市监局对陈某经营的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

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不是作假的,他们罚我们却这么重

“我只卖羊肉,它是季节性的,我一般就9月到(次年)1月出摊,其他时间就在家待着了。”陈某某说,她所售卖的羊肉均在当地屠宰场进货,早上10点出摊,晚上6点收摊,“我家是农村的,房子拆掉了,现在住在农民公寓,骑车去菜市场大概要20分钟。”

陈某某介绍,自己今年64岁,家中公公患病,已无法走路,平时由家里人照顾,她独自一人在菜市场卖肉,“我们的家庭就是这样,我们又不是作假的,他们罚我们却要这么重。”

去年,陈某某曾向市监局提供《情况说明》,其中提到,陈某某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

为照顾患病老人,家人晚上需在小床上陪护。图/受访者提供

陈某某告诉九派新闻,当初卖给她羊肉的人已经去世,他们之前并不认识。据《法治日报》消息,顾某因癌症晚期,需要费用看病才卖羊。

“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里面有相关规定”

今年5月,陈某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但并未得到法院支持。陈某某提出上诉,12月24日下午,该案再次开庭。

12月26日上午,九派新闻以市民身份询问阜南村村委会,其工作人员称陈某某一直从事卖羊肉的生意,“可能有相关工作(人员)在协调”。

随后,盐城市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称:“你可以看下食品安全法,具体以实际报道为准。”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称,可以上网查询处罚决定,“(处罚)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里面有相关规定”。

“已经调解好了。”今天中午,陈某某说,“律师正在调解,我也不懂。”目前,她仍在菜市场卖羊肉,今年羊肉价格下降,“我们生意不好做,今年可能要赔本。”

“小过重罚”屡屡发生,引发市场监管总局重视

近年来,“小过重罚”屡屡引发社会热议。

有媒体报道称,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按照日3%的幅度加处罚款11万元。该采耳店营业才两周,据店主称,获利仅500元,却被罚了22.2万元。

2023年6月,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他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央广网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屡次发生,一是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

陈广芳售卖的羊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图为相关印章示意图(资料图/图文无关)

另外,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此外,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祁凡骅表示,执法行为不可偏离法治的根本目标。执法是为了给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提高民众生活的质量,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执法。因此,在自由裁量时,需要柔性执法,以结合实际的最小代价达到矫正的目标。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其中提到,强化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

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之前,《重点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纠正“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九派时评:酌情处罚要有担当精神

近日,江苏盐城农民陈广芳卖1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食品安全大于天。农民自行屠宰牲畜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尽管陈广芳屠宰售卖的羊肉经检验均为合格,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但不能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身不能说于法无据。

媒体报道截图

但是,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合理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尽可能减小到最低。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中的农民售卖羊肉行为,虽然未经检验,但羊系村民自养,且羊肉经检验后均合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更何况从情理的角度说,陈广芳多次辩解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村民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顾某已在该案处罚期间病故,其家人已证明情况属实。与此同时,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医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也是事实。主观上,陈广芳没有借违法行为牟利的故意,客观上既是帮人也是帮己,实际获利仅180元,还主动交代了家中冰箱中的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扣押手续,配合调查态度非常积极。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都是明文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对获利180元的农民罚款10万元,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最高检今年曾专门强调,要系统治理“小过重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获利18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过于严苛,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公众朴素认知。

执法也要有温度,而执法温度考验的是担当。在从严处罚与酌情考虑之间,后者是更需要执法担当的。从严处罚,于法于事实皆有依据,但也由此沦为固守形式上的正义,从而失去了执法温度。酌情考虑呢?考虑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生活情况,违法行为后果等等,主观因素太强,需积极且谨慎地行使执法的裁量权,所担负责任更大。如此酌情考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必有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对执法目的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两相权衡,固守形式正义是更为稳妥的选择,因此从严处罚成为许多执法者的首先考虑。

避免“小过重罚”,则要呼吁执法担当。毕竟,“小过重罚”案不能都指望事后的法律纠正,尤其不能是最高检介入后才得以纠正。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民售卖1只未检羊被罚10万元,不仅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警示,也是对法律与情理如何平衡的考验。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是为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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