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近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纠纷案,子女起诉要求行使对年迈母亲的探望权被母亲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尊重母亲意愿。
据悉,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系同胞兄弟,宫某系宫某丙之女。宫父和薛母系三兄弟的父母。2023年1月,宫父因病去世。后宫某乙、宫某丙、宫某、薛母以宫某甲将宫父的银行存单和宫父、薛母共有的房屋产权证藏匿等为由,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宫父的遗产进行分割。该案经南川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之一便是由宫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母117余万元。
后宫某甲以宫某丙将薛母强行带到重庆,不允许其见母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宫某丙协助其行使探望权。薛母表示,在宫某甲将钱还薛母之前,薛母不愿与宫某甲相见。
案件中,薛母虽然年逾90岁,但思维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已明确表示在宫某甲未将自己的钱全部归还的情况下,不愿意见宫某甲。同时,薛母表示与被告宫某丙一起生活幸福,宫某甲也无证据证明宫某丙阻碍其探望。
南川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宫某甲的诉讼请求。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目的是使父母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子女具有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的义务,但对子女探望老年人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南川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子女有对年迈父母探望的权利,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但尽孝的目的是让老年人在物质环境和情感依托方面过得顺心,能够安享晚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要充分尊重父母的意愿。此案的依法裁判,对于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价值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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